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是宝安县人民检察院,创建于1956年6月,1967年被撤销,1978年被恢复重建,次年改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1982年,重建宝安县人民检察院。1992年,随着宝安县被撤销及宝安区、龙岗区的成立,当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撤销宝安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宝安、龙岗两个区级检察院。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元旦正式挂牌。
如今的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有17个处(科室)。其中于2008年12月30日成立的光明检察室为我院派驻光明新区的内设机构。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拥有一支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全院现有检察人员211人,其中男检察人员138人,女检察人员73人,本科学历127人,研究生以上学历27人,35岁以下131人。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责任心教育、纪律教育、岗位大练兵等活动为主线,以岗位交叉锻炼、构建办案第二梯队、中层领导协访等活动为推手,狠抓队伍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的系统培训和全面历练。
多年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人少案多”的背景下,承担了较为繁重的业务量。以其主要业务——刑事检察工作为例,2009年共受理批捕、起诉案件9916件15655人,受案总数占全深圳市六个区院的三分之一。其中仅公诉部门的人均办案量就达170余件,这相当于内地一些基层检察院全院的办案量。
近年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获得“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先进检察院”等一系列荣誉,是全国首批8个“基层院建设业务示范院”之一。
我们相信,这支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检察队伍,这群具有理想情怀和职业追求的的“宝检人”,必将继续用他们无尽的智慧和勇气,承担属于他们的使命和职责,创造出更为辉煌的明天!
以上数据截止至2010年1月1日

1984年的宝安县检察院外景

1988年的宝安县检察院大门

2009年的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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