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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在校生犯罪成因及对策研究

 

点击数:  日期:2010-01-26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宝剑网

宝安区在校生犯罪成因及对策研究

                      曾冰

 

【内容提要】在校学生是未成年人中一个最重要的群体,他们的犯罪问题成为令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怎样预防和减少在校青少年犯罪,是当前社会和司法工作者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那么,宝安区在校生犯罪的现状如何,原因何在,抑制这一问题需要总结的经验和提出的新对策、新建议是什么?我们力图通过此文章作出自己的回答。

【关键字】在校生 犯罪 成因 对策

 

一、引言

一个社会向现代化的转变需要付出代价:环境污染、贫富分化、资源耗竭……犯罪剧增,包括青少年犯罪的剧增也是代价之一,这已为国际理论界认同,也为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所证实。我国在向现代化前进的急行军中,同样无法回避这一问题。

近年来,作为青少年犯罪主体之一的在校学生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引起各级领导、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如何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在校生犯罪,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试通过对我院在校生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探究宝安区在校生犯罪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一些预防违法犯罪的对策。

二、宝安区在校生犯罪现状

在校生是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在学校学习的人。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法定入学年龄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义务教育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岁,特别困难的地区还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义务教育的年限是9年。在宝安区域内,仅有小学、初中、中专、职高、高中等学校,而没有大学等高等院校,基于此,6~18周岁的未成年在校生就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宝安区毗邻港澳、地处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而致该区以外来人员居多的地区,犯罪率居高不下,2006—2008年办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占全部犯罪案件的10.4%,其中在校生犯罪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1.76%。(见图表一、图表二)。

根据调查分析,宝安区在校生犯罪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从年龄结构上看,年龄大多在1520岁之间,17岁至18岁,是在校生犯罪的高发年龄段

14岁至18岁正是由少年向青年过渡的年龄,身体上的发育与心理上的变化使他们渴望独立的愿望异常强烈,通常这种独立是以对成人社会的反抗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一些在校生选择了逃避、离家出走与旷课逃学等方式,面对在校生成长中的烦恼,我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没有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情感支持,那些涉世不深的在校生一时冲动,酿成了一幕幕悲剧。据统计,我院所受理的在校生犯罪中,作案时在16岁的占6%17岁的占52%18岁的占29%19岁的占6%20岁的占6%。(见图表三)。

           图表三:宝安区20062008在校生

犯罪年龄结构分布比例图

        

   (二)从犯罪文化素质上看,初中文化学生占绝大多数

2006年以来我院受理起诉的涉案在校生的文化程度上看,初中文化学生占60%,中专文化学生的占30%,高中文化学生占10%。文化程度低,文化修养素质差,不仅使他们容易为外界不良因素引诱,价值观念容易被扭曲,而且也使他们法制观念淡薄,自制能力差这些都是引发他们犯罪的原因。(见图表四)。

            

(三)从犯罪形式上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居多

在校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认识能力、社会阅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他们讲求“江湖侠义”、“哥们义气”,盲目跟从,他们的作案形式多为结伙犯罪,少则两人,多则数十人,多以同学、同乡关系纠合在一起,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盗窃、敲诈、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校生犯罪团伙具有鲜明的特征:形成容易,形式松散,随意性强,传染性强。

(四)从性别上看,男性比女性多

由于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影响,在校生男性的冒险性和攻击性都远较女性突出,而由于受社会规范的熏染和制约制度有限,这种冒险性和攻击性就表现得更为明显。自从2006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在校生犯罪案件中,男性在校生犯罪案件数及涉案的男性在校生人数均占98%左右。在在校生犯罪案件中,男性犯罪人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女性犯罪人。(见图表五、表六)。

   (五)从犯罪性质上看,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

在校生犯罪类型,以抢劫、抢夺、敲诈、盗窃等以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居多。他们的犯罪动机主要是强烈的高消费意识与有限的经济条件之间的矛盾形成的,犯罪目的多是通过实施犯罪占有钱财,用于改善生活,或是出入游戏厅、舞厅、饭店等高消费场所。从我院在校生犯罪案件的统计来看,抢劫案件占60%,抢夺案件占15%,盗窃案件占14%。(见图表七)。

三、宝安区在校生犯罪的主要原因

有效防治在校生犯罪必须从控制和消除引发在校生违法犯罪的因素入手。那么,导致在校生犯罪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在对我院在押的在校生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在在校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中,排在前四位的是:“一时冲动”占41.5%,“朋友意气”占31.4%,“好奇心”占19.2%,“受坏人教唆”占19.3%。(见图表八所示)

        图表八:在校生犯犯罪的直接原因是(限选两项)

在校生犯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

     百分比

一时冲动

     466

受坏人教唆

     199

好奇心

     202

生活所迫

77

报复社会和家庭

30

受坏书和坏的影视作品的影响

127

朋友义气

285

合计

100

这表明导致在校生犯罪的因素很多,既有在校生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 主观原因

1、心理承受能力差。在校生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学生时期是一个人初步形成世界观和决定未来生活道路的关键阶段,是激起新情感的时期,是一个从不定型到定型的可塑性很大的过渡期,一方面身体进入青春发育阶段,趋于成熟;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经验的缺乏,还表露少年的幼稚性,所以青年时期处于似懂非懂的半成熟半幼稚期,在校生这个特殊的年龄阶段常被人称为危险期,主要是因为这个时期的个体集众多矛盾于一身,既渴望摆脱束缚,但又受到能力的限制;既想得到认同,被同伴接纳,但自我中心意识太强;既想张扬个性,但又比较偏激。再加上由于在校生年龄较小,心理尚未成熟,心理调节能力差,人生观、是非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幼稚单纯,社会化程度低,可塑性极强,在是非面前,往往一念之差,天平便会倾斜,导致犯罪。又由于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对犯罪意识、动机的抵制力较弱,是犯罪的危险年龄段。这些特点很容易激发矛盾,使在校生无所适从。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在校生就会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在校生相对社会人员而言,还是比较单纯的,在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仍处于一个自卫抵制能力薄弱的时期,是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争夺期,是需要塑造、教育、培养、保护的时期。若是因为其一时的贪念和冲动而偶然失足,实施了抢劫、盗窃或是故意伤害行为就对其严惩的话,很可能同时扼杀了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的机会。在今年年初受理的胡某某盗窃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来深实习,趁同住的被害人刘某不在,两次盗走其银行卡,利用平时得知该银行卡密码,持卡到自动柜员机共取出现金人民币3100元。得手后,将银行卡放回原处。承办人审查案件时发现其年龄存在疑点,经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查清胡某某利用其姐姐的人口信息办理居民身份,且犯罪时未满十六岁,未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于是立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维护了胡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事后,胡某某还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好好学习,将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2、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的法律意识常常是通过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多少、是否具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反映出来。法律知识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现行的法律。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要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 还要知晓现行法律的主要规定。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当前在校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虽然我国各级院校都开设有《法律基础》这门必修的公共课程但该课程学生学习的状态和结果都不令人满意, 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这主要是由于绝大部分学生只重视自己所学专业课, 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 上课不认真听, 对法律概念、原理、原则不感兴趣, 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考试; 另一方面,法律课程一般只开设一学期共36 课时, 课时非常有限, 不可能学到和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 这严重地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犯罪在校生大多不知法、不懂法、或是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罪责感的弱化和消退,形成“动机合理化”。

现在的在校生学习压力很大,所谓“分分分,学生的命根”,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更多都只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并没有教给学生基本的法律常识,导致在校生法律意识淡薄,在模糊的犯罪意识下,触犯了国家刑法。如近期受理的在校生谭某、陈某和钟某某涉嫌盗窃一案,钟某某负责向谭某和陈某提供其宿舍内有部笔记本可偷的信息,由谭某和陈某负责实施盗窃行为。在承办人提审钟某某过程中发现,钟某某被捕之前并没有意识到提供盗窃信息也属犯罪行为,以为自己可以免责,事后钟某某非常懊悔,并表示日后定将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

3、消费心理畸形。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少在校生存在着畸形的消费心理,动不动就摆阔气,挣面子,他们利用过生日或同学、同乡聚会之机,进饭店、看电影、看录像,有的因此入不敷出,欠了债;有的出于好奇,或寻求刺激,经常出入歌舞厅,玩上了瘾;有的在校期间就开始谈恋爱,生活费远不够开销。当个人欲望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便走上抢劫、敲诈、盗窃等犯罪的道路。

(二) 客观原因

1、社会影响:社会因素是导致在校生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现代社会学理论普遍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各种可能导致犯罪的社会条件引起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激励竞争,推动发展的一面,同时也产生诸多的负效应。一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等思想,极大冲击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二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如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社会上劣迹青年的教唆。一些违法犯罪团伙千方百计诱骗、教唆、和威胁青少年犯罪,把青少年拖下水,为其所用。

2、家庭影响:据调查,犯罪在校生中,属于家庭教育不当的为数不少。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导致孩子不良成长的家庭因素一是家庭破裂。近年来,失和、失教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二是父母素质偏低,亲子沟通不足。有的父母文化水平低下,见识面狭窄,又不主动学习,而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思想新潮,与长辈的沟通存在着许多障碍,导致孩子在他律期就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引导。三是家庭教育观发生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对。一些家长存在树大自然直、读书多不如赚钱多等观念,对孩子不闻不问;一些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动则打骂、训斥,使孩子形成孤僻、自卑、冷漠的性格和逆反心理;有的父母对子女严格要求过少,娇生惯养、过度溺爱、纵容庇护其不良行为,养成孩子好逸恶劳、自私任性、骄纵霸道等性格。个别堕落型家庭,如家庭成员犯罪、生活堕落;夫妻离异,子女无人管教,这些都是诱发导致在校生品德滑坡,道德堕落的因素。

3、学校影响:学校是青少年教育的专门 ,它起着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规 ,预防和纠正青少德不良倾的主导作用 ,但由于教育思想 ,教育法等诸方面的问题 ,可能使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得以隐蔽 ,而逐渐蔓延和恶化 ,个别学生最终由于自身的因走上了犯罪道路 

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教育中起关键作用。现行教育体制存在有弊端:一是道德和法制教育滞后。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但是,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和法制教育明显欠缺,青少年自身又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忽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自护教育。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是人格成长的关键时期。但目前学校教育普遍忽视学生心理素质训练和自护能力培养,青少年处事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从而导致行为失范,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三是部分学校为省事,对于成绩差、品德差的双差生不是有针对性地教育、管理,而是置之不理,人为地、不负责任地把双差生推向社会,成为闲散少年,从而造成他们被社会上坏人引诱利用。

四、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的对策

在校生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综合治理。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大打击青少年违法犯罪力度的同时,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在校生违法犯罪。

(一)           预防在校在读学生违法犯罪的对策

1、加强对预防和减少在校生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积极预防少年犯罪,保证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应当成为和谐社会的评价标准之一,同时也应列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中。

目前,我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在专门机构、工作经费方面投入尚显不足。各级党委政府应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放在关系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和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每年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落实这项工作,真正形成区委、政府统一领导,专门机构负责主抓,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

2、健全、完善在校生培养教育机制。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定期上法制课,让学生经常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要多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以案讲法,并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模拟法庭、参加公判大会等,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传播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帮助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其优良的品质,使他们辨善恶、明是非,形成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好风气。在08年,我院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检控室与沙井街道教办联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资源整合,沙井街道上南学校、冠群学校、华师一附中三所中学初一、初二年级近千名中学生参加了题为“加强检校共建,构筑和谐校园”的法制讲座。在讲座中,检察官结合大量生动形象的案例,用深入浅出的语言阐述什么是违法犯罪及其承担的责任,并介绍了近年来我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深刻地分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以及未成年人旷课、打架、夜不归宿、携带刀具等不良行为的种种危害性,同时,还就未成年人如何增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加强了指导。到街道各中学进行巡回法制教育讲座,是我院改变坐堂办案模式,深入基层,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系列活动之一。活动收到了良好成效。同学们纷纷表示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要学在实践中,落实到行动上,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合格中学生。

家庭作为人生的第一课堂,对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至关重要。家长应规范自身言行、做好表率,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及时矫正、防微杜渐、积极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要特别注意做好单亲家庭子女的教育,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其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防止单亲家庭子女无人监护,流散社会,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预防在校生不良交往。不良交往是指个体所进行的可能妨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交往活动。社会交往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正常、良好的交往将促进个体的正常发展。针对在校生的不良交友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正面引导,在学校和社区中倡导积极的交友观,主动接近、关心、帮助那些处于边缘的在校生,将他们从不良交友中拉回来;另一方面是加大对“恶少团伙”的打击、转化力度,派出所、学校、居委治保组织互相配合,形成公开或秘密的情报网络,及时掌握“恶少团伙”的活动,发现后坚决取缔并进行跟踪教育,防止他们对在校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加大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的力度。对于唆使、斜坡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要从重处罚,以产生威慑作用。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处理,该判刑的决不姑息,以减少他们在在校学生中的影响。

4、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各类中小学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团组织要联合有关部门,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教育、引导在校生、青少年自觉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对违规让在校生、青少年进入的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加大打击力度,甚至坚决予以取缔,重点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密集区域、营业性住宿场所和僻静、空旷地段的管理,对外来人口和留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发挥镇、村、居委会的作用,要他们随时了解和熟悉所在社区人员的构成情况,尤其是暂住人员情况,通过巡视和监督所在社区的社会治安来预防和遏止犯罪。我区内校园及其周边经常会衍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学生也常受犯罪滋扰,近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工作特点,我院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检控室在假期前均及时联系校方开设法律讲堂,为学生灌输必要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受到校方和学生的广泛好评。活动的开展,一方面保障学生安度假期,另一方面为学生远离违法犯罪设置牢固屏障,意义深远。

(二)预防在押在校生再犯的对策

1、认真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做好在押在校生这一特殊群体帮教转化工作,可有效防止和减少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特别是重新犯罪。对违法犯罪的在校生,要严格贯彻教育、挽救惩治的方针,注重个案的庭前社会调查,发挥检察、审判环节中法制教育的合力作用,尽最大可能的挽救失足在校生,为其修复因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创造条件,实行帮教制度,防止其重新犯罪。

建立社会、家庭、政法部门参加的三结合帮教组织,开展帮教活动,落实帮教措施。要帮助辍学学生重返校园,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到政治上不歧视,安置上不偏见,生活上多关心,同时做好接茬帮教,防止其重新犯罪。

2在办理在校生犯罪案件中,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始终。在校生多系未成年人,他们作为较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完全成熟,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据此,司法机关在办理在校生案件的各个阶段,都要坚持此项方针。注意选派了解学生心理、经验丰富的同志专门办理此类案件,根据学生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及社会交往,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必要时可以请老师、家长到场。公安机关对可拘留可不拘留的,不予拘留;即使拘留的也要与成年犯分押分管;检察机关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捕不诉;法院对必须判刑的,也应尽量适用缓刑。对于那些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及被判处缓刑的学生,要落实帮教措施,定期回访、考查,与家庭、学校、社区一道构建帮教网络,深入细致地做好帮教工作,使他们能够重返校园,重燃希望,重新做人。我院妇女、未成年检控室在办理外地在校生曾某某抢劫一案时,承办人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专门到其学校对老师进行了走访,还联系了其父母,在了解了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秀,能够勤工俭学等情况后,依法向法院建议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3、做好犯罪后的在校生续学问题。对涉嫌犯罪的在校生教育、挽救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司法机关,其他一切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国家也立法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于1999111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上不受歧视。对于不起诉、免除处罚的在校生,司法机关应积极与学校联系,达成共识,安排好释放后的在校生的续学问题,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及时调整心态,从而防止继续犯罪。在办理在校生曾某某抢劫一案时,在审理中,我院适用了“圆桌审判”方式进行公诉,法官、检察官、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坐在同一张桌子前,公诉人以谈心的方式与被告人曾某某进行对话,查明其作案的动机、目的和经过,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整个庭审气氛平和、宽松,彰显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文关怀,消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恐惧心理,并且在曾某某得到教育后帮助他重返校园继续学业,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重新被社会接纳。

未成年在校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犯罪的特点也比较明显,要预防在校生犯罪,保护在校生健康成长,维护在校生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院在今后的工作中仍将继续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注重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在校生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慎用强制措施,减少社会对立面,促使未成年在校生能够自立、自强、自爱。

 

[参考文献]

   1、《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冯云翔、娄鸿雁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1月出版;

   2、《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莫洪宪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12月出版;

   3、《未成年人法学》,佟丽华著,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康树华,西苑出版社,1999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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